网站群
省局
直属分局
广州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河源
梅州
惠州
汕尾
东莞
中山
江门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横琴新区
顺德
南沙
无障碍版
智能咨询
首 页
信息公开
税费服务
公众参与
税收宣传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费服务
>
办税专题
>
企业所得税专区
>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规定不一致的,以何为依据?
打印本页
发表时间: 2008-05-26 09: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广东省地税局
字号: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
返回顶部
】 【
打印页面
】 【
关闭本页
】
标签
分享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
相关下载
回到
顶部
展
开
边
栏
政务
微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注·微信
政务
微博
手机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注·手机版
APP
扫描下载客户端
智能
咨询
百度
政务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