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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环境保护税今日开征 排污费退出历史舞台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1-02 10:1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羊城晚报 字号:

记者严丽梅、通讯讯员粤地税宣报道: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税今日正式开征,实行了30余年的排污费将退出历史舞台。通过环境保护“费改税”,有效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企业多排污多纳税,少排污少纳税,不排污不纳税,推动企业节能减排,推进整个社会生态文明建设。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已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昨天,广东省地税局一一解答纳税人关心的环境保护税征纳问题。

纳税人应关注几大税制要素

就环境保护税几大税制要素,广东省地税局特别指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为:《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记者看到,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明确列入应税范围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水污染物共有61项,列入应税范围的大气污染物共有44项,等等。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环境保护税申报缴税期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广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该方案已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税不征、免征和减征规定

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税法规定如下情形可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排放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如何计算

由于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与污染物排放量有关,那么,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计算?又由谁来计算?

对于这个纳税人关心的这个问题,广东省地税局介绍,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办法为:(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前三种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相关链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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