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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粤人社规[2016]4号文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作出的新规定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5-18 10:5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规费科 字号:
    就我省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个人的条件而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本省户籍
    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最后参保地为我省省直单位,且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的,可在我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2、外省户籍
    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最后参保地为我省省直单位,且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的,可以在我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所以,我局审核的关键是:
    1、 户口本中反映的获得我省户籍的时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取得我省户籍的不属于第1类人员);
    2、 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月数累计是否满5年或10年;
    3、 是否曾经在各级社保统筹区领取过待遇;
    4、 最后参保单位是否我省省直参保单位。
    第3、4项必须个人如实选择,如有隐瞒影响我局对参保条件的判断,将来可能导致不能享受待遇等结果由个人自负。
    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请按照申请延缴的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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