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是促进技术创新、推动创新驱动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与25%的法定税率相比,其减免幅度达40%,具有减免力度大与减免税额计算简便等特点。2016年初,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对其优惠办理流程、申报填报要求、减免条件、特殊情形规定等各方面要点归纳如下,以帮助各方增进理解:
一、纳税人应如何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税地税联合公告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备案要求如下:
(一)备案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三)备案方式
企业可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采取网络方式备案(限于CA用户),并按相关规定提交备案资料(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四)其他要求
1.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按规定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哪些?
答:1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以下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三)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四)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五)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六)研发人员花名册。
三、优惠备案留存备查资料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四、高新技术企业应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答: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预缴期可享受减免优惠,本期当期及累计的“实际利润额”各自乘以10%之积。
五、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一定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哪些方面?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2016年新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条件主要发生哪些变化?
答:(一)在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同时取消科技人员的学历限制。新办法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二)在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方面,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从6%调整为5%,其他档次比例不变。
八、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如何确定?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为2016年12月20日,则该企业享受优惠的年度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
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如何确定?
答:高新技术企业从资格证书颁布之日起当期,可开始在预缴期享受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某高新技术企业于2014年10月10日取得资格证书,证书载明有效期三年,其资格期满日为2017年10月9日。则该企业从2014年第四季开始,在2017年通过重新认定前,可一直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已享受优惠但未按规定备案的,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十一、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未享受优惠的,事后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一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统一计算”原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税率式减免优惠,该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例子:甲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2016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来源于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境外所得已在当地缴纳了20万元所得税。
甲公司2016年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总额=(200+100)×15%=45(万元),因此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45×100÷(200+100)=15(万元)。由于境外所得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2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15万元,因此甲公司2016年实际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5-15=30(万元)。
十四、除15%的优惠税率外,高新技术企业还有哪些专门的优惠政策?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比一般企业2.5%的扣除比例优惠力度更大。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15%的优惠税率等专项优惠外,还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一)税率式减免不可叠加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为税率式减免。税率式的同类减免不可叠加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优惠税率差异选择其一享受;除此以外的其他类型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二)税率式减免的选择
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符合其他优惠条件,可选择享受目前实际税率为10%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12.5%)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优惠或同为15%优惠税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但不同类型的优惠,其后续管理要求不同。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提交备案资料以备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委、经信部门核查。
(三)同时享受不同优惠应分别备案
一般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同时享受项目所得减免、研发费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购买专用设备抵免税额等其他类型优惠。但要关注的是,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四)项目所得减半征收按25%的法定税率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技术转让等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子:甲公司2016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1.按主表填报顺序,据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275万(即1100×25%=275万),不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减免税=110万(即1100×(25%-15%)),应纳税额=275-110=165万
2.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应纳税额为1000×15%+200×50%×25%=175万元,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275-175=100万)。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10万元(即1100×(25%-15%)=110万元),按法定税率减半12.5%和按高新优惠税率减半7.5%之间的差额10万元(即200×50%×(25%-15%)=10万元)需要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额中减除,因此合计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110万-10万=100万)。
十六、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