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
办理材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见附件1;完税证明开具示例见附件2与附件3)。《完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表证单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