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外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 。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这部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过多次修正,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另外,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附表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应税工薪收入总额 - 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自2011年9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每月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薪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以及华侨、港澳台人员,每月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即每人每月可减除费用48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附表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损失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注:按财税[2000]91号文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 ×20%×(1-30%)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为:劳务报酬一次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
附表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20% |
0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 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 800] ×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 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 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1-20%)×20%。
注: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是指: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20%。
五、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一)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从事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行业)的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 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十五日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一年以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之后十五日以内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的时候,投资者应当从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